第十八条国度庇护的反动义士墓、出名人士墓、华裔祖墓和具有汗青、艺术、科学考查代价的古墓,因国度建立用地需求迁徙的,根据国度有关划定打点
第十八条国度庇护的反动义士墓、出名人士墓、华裔祖墓和具有汗青、艺术、科学考查代价的古墓,因国度建立用地需求迁徙的,根据国度有关划定打点。
创办公益性公墓,应经乡(镇)群众当局赞成后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公益性公墓为本乡(镇)村民供给效劳,不得处置运营举动。
第三十四条殡仪馆、火化场、殡葬效劳站、社会大众坟场违背本条例划定乱设项目、乱免费用的,由物价部分依法处置。
火化区和土葬变革区的规定,由地点县(市、区)群众当局提出定见,经市(州)群众当局、地域行政公署赞成,报省群众当局核准并宣布。规定的详细尺度,由省民政订定,报省群众当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殡仪馆、火化场、殡葬效劳站、社会大众坟场不得以营利为目标ip购置静态,其免费项目和尺度该当根据国度和本省的有关划定施行。
第十条尸体的输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葬应由殡仪馆、火化场、殡葬效劳站承办,其他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处置运营性的殡葬效劳营业。
第二十五条各级群众当局应按照本地实践状况,公道规划、兼顾计划,成立为火化或土葬效劳的殡仪馆、火化场、殡葬效劳站、公墓等殡葬效劳设备。
各级群众当局应在土葬变革区宣扬、倡导殡葬变革,并缔造前提完美殡葬效劳设备飞常准航班静态查询,逐渐履行火化。对志愿实施火化的,该当赐与撑持,别人不得干预。
第十三条一般灭亡者的尸体在殡仪馆或火化场的保留限期,不得超越5日。过期应经殡葬办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划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分责令限日矫正,充公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平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群众法院提告状讼。当事人过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告状讼,又不实行惩罚决议的,由作出惩罚决议的构造申请群众法院强迫施行。
第二十二条单元或小我私家处置丧葬用品的消费、运营飞常准航班静态查询,应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分检查核准,获得答应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办理部分申领停业执照。
第十一条医学讲授、科研等单元需求操纵尸体停止讲授、科研的,由死者支属和利用尸体的单元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分打点手续。
第二十六条殡仪馆、火化场、殡葬效劳站、社会大众坟场是社会大众效劳设备,属于殡葬奇迹单元。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分按照需求设置和办理。其他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创办和运营。
各级公安、工商、疆土、卫生、都会计划、情况卫生及情况庇护等行政办理部分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殡葬事件的办理事情。
(一)尊敬少数民族的丧葬风俗。实施土葬的,应在本地群众当局规定的地区内土葬。志愿实施火化的,按照本条例施行,别人不得干预。
已成立公墓的,倡导将尸体埋入公墓。未成立公墓的,尸体应在县(市、区)群众当局规定的荒山、瘠地掩埋;也可高山深埋,不留坟头。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划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分责令在限日内截至消费、运营举动,充公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在丧葬举动中,应服从都会市容、情况卫生和交通办理的划定,不得波折社会大众次序,不得进犯别人正当权益。制止处置封建科学举动。制止在城镇街道、公开场合停放尸体、搭设灵棚(堂)、安排花圈。
第一条为鞭策殡葬变革,增强殡葬办理,指导、标准百姓的凶事举动,倡导移风易俗,增进社会主义肉体文化建立,按照国度有关法令、法例,分离四川实践ip购置静态,订定本条例。
第三十条违背本条例第八条划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分责令当事人在限日内将尸体火葬。过期拒不火葬的,由殡葬办理机构会同亲(镇)群众当局或都会街道处事处构造将尸体强行火葬,其用度由义务人负担,县(市、区)民政部分可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的,由民政部分和交通、都会环卫部分予以避免。违背《中华群众共和国治安办理惩罚条例》的,由公安构造依法处置;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第三十八条对回绝、障碍殡葬办理事情职员依法施行公事大概欺侮、殴打办理事情职员的,由公安构造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治安办理惩罚条例》赐与处置;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第三十九条国度构造事情职员和企业奇迹单元职工在丧葬举动中不平从本条例划定的,除按本条例施行外,并由地点单元或下级主管部分视其情节轻重赐与攻讦教诲或行政处罚。
第六条构造、集体、黉舍、企业奇迹单元和村(居)民委员会该当宣扬殡葬变革,指导百姓文化节检办凶事。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分会同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予以充公,能够并处消费、贩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ip购置静态。
建立殡仪馆、火化场,按照省民政厅的规划计划,由县级群众当局和市(地、州)民政局提出计划,报市、州群众当局、地域行政公署审批;建立殡仪效劳站、骨灰堂,按照省民政厅的规划计划,由县级群众当局和市(地、州)民政局审批;建立公墓ip购置静态,经县级群众当局和市(地、州)民政局考核赞成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一般灭亡者的尸体火葬,应提交由死者地点单元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灭亡证实;死者生前无牢固单元的,应提交由寓居地的州里群众当局或街道处事处出具的灭亡证实。
第四十二条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县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ip购置静态,可按照本条例订定变通法子,报四川省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八条殡葬效劳职员应服从职业品德,实施标准、文化效劳,不得操纵事情之便谋取私利、索要或收受别人财物,不得刁难死者支属。
第十五条火化区的百姓在异地灭亡后,应当场火葬。因特别缘故原由确需将尸体运回户籍地或寓居地的,应经灭亡地点地县(市、区)民政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制止在文物庇护区、光景胜景区、天然庇护区、都会公园、饮用水源庇护区内和水库四周、河道两岸200米内和铁路、公路断绝带内建宅兆。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划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分会同建立、地盘行政办理部分予以取消,责令规复原状,充公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划定或殡葬办理事情职员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情枉法的,由地点单元或下级主管部分按照情节轻重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第九条百姓在火化区灭亡后,其家眷或地点单元应实时告诉殡仪馆、火化场或殡葬效劳站接运尸体。死者家眷或地点单元有输送前提的,也可间接将尸体输送到殡仪馆、火化场或殡葬效劳站。
第十九条国度建立用地中需求占用坟场的ip购置静态,建立单元应在完工30日前告诉墓主在划定的限期内迁葬,迁葬抵偿根据国度有关划定施行。对过期拒不迁葬的或无主宅兆由建立单元处置。
第三十一条违背本条例第十条划定的,由县(市飞常准航班静态查询、区)以上民政部分予以取消,充公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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