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试行) 为推动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化解,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资阳是地级市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要求,我会起草了《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
原标题: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试行)
为推动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化解,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资阳是地级市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要求,我会起草了《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经过充分讨论、公开征求意见后,我会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形成了送审稿,于2023年5月30日提请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第一条为推动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规范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资阳是地级市吗,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称协会)依据《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称调解委员会)依据协会理事会决定设立,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由协会聘任。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服务宗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及专业化、职业化优势,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采用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对工程造价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并提出专业建议;
(四)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进行沟通联络工作和业务交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五)负责与建立委派或委托关系的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定期沟通联络工作,与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平台、仲裁机构的仲裁调解平台进行协调和业务交流;
(六)调查、研究调解员调解纠纷相关法规、政策、理论,为行业提供专业性法律咨询服务,并对调解员调解纠纷进行实操课程培训;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协会任命。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按照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账户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并自觉接受协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收入与支出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予以撤销。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行为,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按照国家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行业调解在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因建设工程及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造价及相关财产性权益的纠纷,均可提交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称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遵循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原则,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互谅互让、高效便捷的原则。
调解员应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当事人的资料,客观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按照调解规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其他调解组织的委派或委托调解;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
第五条经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委员会可决定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亦可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其他调解组织委派或邀请四川资阳酒厂,对争议事项进行诉(裁)前委派调解、邀请调解或联合调解。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权利主张,签署调解协议,申请司法机关确认调解协议的,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四川价材网官网。
第七条调解案件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当事人约定使用其他调解语言或者提出其他语种要求的,应承担相应费用。
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加调解过程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则,不得对外透露调解有关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经当事人本人同意,调解员可将其单独单方所作陈述内容告知其他当事人,并听取其他当事人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调解在调解委员会所在地或相应调解室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委员会建议且经当事人一致同意的,调解也可在其他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其他调解组织委派或委托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由委派或委托单位移送《委派调解函》《委托调解函》、当事人《同意委派(委托)调解确认函》、起诉状及答辩状复印件、仲裁协议(如有)及仲裁申请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当事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各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四川价材网官网、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便捷的联系方式,调解请求及事实理由等事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之间已订立调解协议或在合同及其他协议中约定调解条款的,调解委员会可根据相关约定受理一方提出的调解申请。
当事人之间无任何调解协议或者调解条款的,调解委员会收到一方当事人调解申请的,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方予受理。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应自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发送预受理通知书及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册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自收到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资阳是地级市吗,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当事人增加调解事项,或者当事人同意在本调解案件中增加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调解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就增加的调解事项补交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当事人未声明其提供的材料仅供调解员查阅的,应当提交材料一式两份。当事人为二人以上(含二人)或者调解员为二人以上的(含二人)四川价材网官网,增加提交相应份数。
当事人书面声明其提供的材料仅供调解员查阅的,应当提交一式一份材料。调解员为二人以上的(含二人),增加提交相应份数。
第十八条调解程序开始前,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将相关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的协议或者调解条款的,申请人未在本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资阳是地级市吗,不影响调解程序进行。
如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开始前,未达成将相关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的协议或者调解条款的,或申请人未在本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调解的,视为拒绝调解;双方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后方表示接受调解的,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调解程序是否继续。申请人未在本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但仍按本调解规则参与调解活动的,视为接受调解,调解程序继续进行。
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发送的各项通知及书面文件,可以采用邮政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调解委员会直接接受当事人申请开展调解纠纷的,按照调解委员会收费标准收取调解费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委派或委托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以委派或委托单位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自收到调解委员会发送的预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调解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预交调解费。
当事人对调解相关费用的承担比例有约定的四川资阳酒厂,按其约定承担;无约定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调解员根据案情和调解结果,确定当事人承担具体比例。
第二十二条调解案件受理后,在当事人双方选定或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退还全部调解费;在当事人双方选定或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后,达成调解协议前,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根据调解进程退还部分调解费用;在当事人双方选定或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并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再退还调解费。
第二十三条调解委员会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原则上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调解过程中确实必须发生的勘验费、专家评审费以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承担;无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申请勘验、评审等事项的当事人预交。
当事人不交纳勘验费、专家评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视为不要求进行前述工作,调解工作可继续进行。
当事人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四川资阳酒厂,且经调解委员会同意的,由当事人承担实地调查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调解委员会另有规定外,调解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委员会认为应当增加调解员的,可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并经当事人同意后增加。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可自行从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也可设定调解员选择条件,委托调解委员会选择。对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当事人必须在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调解委员会还可以邀请负责建设项目的财政、审计等人员参与调解。
当事人自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选定调解员,或各方当事人自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的,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当事人要求多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的,除在调解员名册中选定调解员外,也可从其他调解组织选择调解员。由多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应至少有一名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参与调解。
第二十六条各方当事人自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协商选定或未委托调解委员会选定调解员,且拒绝接受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员的,视为当事人拒绝调解;但本调解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调解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应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调解员的职责,并披露可能影响其在该案中担任调解员的独立性、公正性的相关情形。
第二十九条调解员退出调解后,调解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调解员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选定调解员,或由调解委员会重新选定调解员。各方当事人自收到重新选定调解员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重新选定或委托调解委员会重新选定调解员,且拒绝调解委员会重新指定的调解员或者要求再次更换调解员的,视为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
第三十条调解员确定后,调解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对调解请求的书面意见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时转送给调解员。
第三十一条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对双方或一方申请人提供的调解申请书,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研究分析,了解产生纠纷的原因和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查询与纠纷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为调解做好资料准备工作。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了解纠纷缘由、各方主张,研究各方提供的材料,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十二条在充分考虑案情、当事人意愿以及便利性等因素的情况下,调解员可以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
(三)调解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的方案可以接受、不接受或者提出修正意见;
(七)调解员经当事人同意或委派(委托)方的要求,可以向当事人提出纠纷案件中无争议部分的先行处理建议或意见,有争议部分的各方观点与意见,便于仲裁或诉讼解决;
当事人发现调解员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投诉。经查属实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纠正,并对被投诉的调解员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应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若其他任一方当事人对该材料有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的,调解员可以不将其作为调解依据。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足的,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资料补充表》,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补充资料。提供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当事人无法对其主张的事实、请求提供证据材料,但其他当事人对此认可或者无异议的,调解员可以将其记入《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调解依据。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纠纷事项涉及到工程实际完成项目、工作内容、施工工艺和施工做法,并且没有相关书面材料时,当事人可以共同提交《现场勘验申请表》,由调解员组织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申请表》中应包含勘验时间、勘验地点、勘验行程安排、勘验内容以及参加勘验的人员名单等。
现场勘验结束后,调解员应组织填写《现场勘验记录表》,记录勘验结果,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共同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原则上只负责对纠纷案件给出解决问题的原则性意见,不负责具体的工程量及价格计算。
当事人在工程计量、单价方面有争议,且不能按照调解员提出的定性鉴定意见或者计价原则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调解委员会进行辅助性工程价款计算,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当事人未约定且调解员亦未确定调解期限的,调解员应自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因资料不齐等原因或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经调解,当事人就全部事项或者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员应指导当事人就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签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也可以采用口头协议方式,由调解员将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资阳是地级市吗,并加盖公章后,由调解委员会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二)一方当事人声明终止调解程序的。但当事人为多方时,一方退出调解程序,不影响其他各方继续调解,该后续调解活动不得损害退出方的权益;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且现场勘验结果无法佐证,致使调解员无法对纠纷事项作出确定性调解意见时,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调解结束前,调解员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调解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调解结束后,调解委员会发现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误导调解员给出错误的调解意见并基于该意见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委员会有权撤销已经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对方当事人知晓事实后明确表示认可《调解协议书》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经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书》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将已达成的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就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调解程序结束后,调解委员会应由专人负责完成调解工作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证据等材料,应当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等材料,应当将双方争议的焦点记录在《调解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存档。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案件,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诉(裁)外委派或委托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适用本章特别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其他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资阳是地级市吗、行政机关委派或委托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案件,调解委员会应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调解委员会接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委派或委托调解的通知后,应当从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接收调解所需的案件材料。
第五十二条调解委员会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委派或委托的调解案件后,应及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或告知下列事项:
第五十三条各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规则规定确定调解员,或由调解委员会直接指定调解员。
第五十四条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调解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制作《调解成功通知函》,并附调解协议一并送交委派或委托单位。
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调解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制作《调解未果结案报告》附案件情况说明及调解过程中所有材料,一并送交委派或委托单位。
第五十五条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之后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任何司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四川价材网官网,作为其诉讼请求、仲裁请求、答辩或者反诉、反请求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外,参与争议调解的调解员,不得就该争议事项在之后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任何程序中担任案件审理人员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鉴定人。
第五十七条调解协议以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调解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调解程序和调解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或一致同意排除或部分排除适用本调解规则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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